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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假融资中的评估咨询报告(投资价值报告)
原创文章 作者:宋义凯  时间:2008-04-18 10:34:37  点击查看评论

    某些骗子公司利用项目方急需资金的心理,指定一些资产评估机构为项目方出具评估咨询报告企业投资评估报告,预测企业未来收益和风险,并收取几万、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高额评估费用后合伙分成。等项目方发现上当后,向评估机构讨要说法时,却得到这样的答复:我们已经履行了义务,为你们出具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至于融资成功不成功不管我们的是,费用不推,爱上哪告就上哪告,随便!事情真的象评估机构讲的那样合法有效吗?笔者接触类似案件的评估咨询报告或者投资价值评估报告等,发现评估机构根本没有尽到法定审查分析义务,导致报告结论失真,甚至无效。

    一、投资机构未分析判断假设条件的合理性合法性。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27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对被评估企业收益预测进行分析、判断……收集被评估企业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合法性和未来预测可靠性的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不得采用不合理的假设。例如某一案件的假设条件是“英国弗朗特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投诉3.6亿元成立,利息12.85%”。这一假设条件不仅不合理更不合法,根本无法得到国家审批部门的批准,属于法律不能事件。因为,第一 ,北京代表处是外国公司驻北京办事机构,并非法律规定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换言之,代表处根本没有任何资金和财产,所以不能也不可能在中国投资;第二,投资3.6亿元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由于北京代表处以及国外公司都要遵守中国法律,所以借贷资金必须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许可证,而投资方放贷根本未经法律许可,根据司法解释应属于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二、假设条件既不合理又不合法,评估结论形同虚设,无任合实际意义。

    例如某一案件评估咨询结论是:“预测江西祥丰化工有限公司委托评估的新干盐化工业城15万吨年离子膜烧碱工程项目的未来收益为90844万元”。企业没有任何财产和经营的历史和条件,仅凭“融资3.6亿元成功”这一假设条件作出以上评估结论,由于评估机构对这一前提明显合理性和合法性没有做任何分析和判断,所以得出的结论自然是虚假、不真实的,只是纸上谈兵,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三、评估咨询报告属于无效。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5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企业价值评估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评估咨询报告没有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签名,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咨询报告不能生效,项目方缴纳了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巨额费用,却得到一份无效的评估咨询报告实在有失公平。

    四、评估咨询报告未披露其他重要信息。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财务分析、调整情况时,通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评估方法的运用和逻辑推理计算过程;(三)资本化率、折现率、价值比率等重要参数的获取来源和形成过程”。但在评估咨询报告中没有出现以上具体内容,而只是空谈国际国内的经济形势。 综上所述,投资机构未对重要也是唯一的假设条件做认真细致的分析和判断,就使用了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假设条件,导致评估咨询结论虚假,致使项目方蒙受了巨大额经济损失,有失评估师之执业道德评估师之执业纪律,所以,评估机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可以讲是违约责任,包括退回费用并赔偿损失,如差旅费。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宋义凯 

    200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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